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533号
梁顺金:
一、本院受理原告杨立疆诉被告梁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9029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梁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立疆车辆转让款29万元,并以尚欠车辆转让款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立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