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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9民初353号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9民初353

陈明祥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响水金宇建材店被告陈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保亭响水金宇建材店尚欠货款人民币3986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十二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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