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426号
海南方兴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涛: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壬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方兴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海南方兴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保亭壬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二、限被告海南方兴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保亭壬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宋涛对被告海南方兴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力(13332867157,020-8363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