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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9民初574号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琼9029民初574

范平周:

本院受理原告南青诉被告范平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574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南青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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