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9029民初574号
范平周:
本院受理原告南青诉被告范平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9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南青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