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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李健成诉被告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金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成被告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金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O十一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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