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9民初270号
罗昌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被告罗昌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罗昌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67459.09元、逾期利息333560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月利率9.24‰和月利率10.76‰的标准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