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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8)琼9029民初247

苏千福、苏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卓月丽、卓怀婷、卓怀宝、黄月民诉被告苏千福、苏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24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千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卓月丽、卓怀婷、卓怀宝、黄月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1837.44元(已扣除苏千福赔偿卓英伯后事处理费30000元及卓月丽、卓怀婷的治疗费用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卓月丽、卓怀婷、卓怀宝、黄月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08元,由原告负担873.08元,被告苏千福承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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