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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9民初575号庭后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琼9029民初575

谢君

本院受理原告谢君诉被告苏金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更变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575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谢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8.7元,由原告谢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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