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9民初240号
王家林:
本院受理原告保亭保城润发水泥店诉被告王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保亭保城润发水泥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亭保城润发水泥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