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9029民初487号
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楠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9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张楠与被告保亭华达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有效;二、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张楠于2015 年1月6日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张楠办理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第2栋12-C号房产权过户到原告张楠名下;三、原告张楠对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的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第2栋12层C号房有权占有使用;四、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楠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以原告张楠支付的购房款483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 年1 月6 日起计算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张楠名下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1.21 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