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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9民初5号
  发布时间:2018-01-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容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标诉被告容惠玲,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9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刘文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文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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