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细妹诉被告刘金典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缺席审理。
刘金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细妹诉被告刘金典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