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岳长海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9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继续履行原告岳长海与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广东街三期楼宇认购书》;二、被告华达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位于保亭县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4栋5-A号房交付给原告岳长海占有使用;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保亭县团结北路广东街三期(御景豪苑)4栋5-A号房办理过户至岳长海的名下;四、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长海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计算以人民币544086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之日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