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益、罗书琼: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卿诉被告肖明益、罗书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9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文卿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二、被告肖明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文卿各项损失122586.78元,肖明益、罗书琼对各项损失122586.78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6元,鉴定费2900元(计4440.06元),由被告肖明益、罗书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