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焕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琼9029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陈桂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焕诉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琼9029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陈桂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