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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民初21号
  发布时间:2017-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琼902921

吴流根

本院受理20179029民初21号案原告唐汇银被告吴流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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