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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462号
  发布时间:2016-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保亭翔龙驾校有限公司、李芳: 原告李明君、蔡要忠诉被告海南保亭翔龙驾校驾校有限公司、李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保民初字第462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不服本判决均提出上诉,但因你们拒绝接听电话和提供有效地址导致无法直接送达,且未及时领取上诉状副本(海南保亭翔龙有限公司和李芳上诉请求为: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和缴纳上诉费通知书(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又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的,将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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