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宇: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继宇、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并判令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13.9元及利息或者发回重审,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孙继宇: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继宇、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并判令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13.9元及利息或者发回重审,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