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14)保民初字237号
  发布时间:2015-03-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孙继宇: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继宇、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盛兴兴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并判令第三人海南闽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13.9元及利息或者发回重审,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