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娜)收租金都快两年了,保亭的袁女士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该出租房产归他人所有。袁女士于是将当初卖房子给她的宋某告上了法院。经过保亭法院审理,原来是宋某故意隐瞒了房屋的涉诉事实。
2010年9月,袁女士从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保亭县保城镇温泉路东侧的商住房,房子原来登记在宋某的丈夫郑某飞名下的,转让费为96000元。宋某将房屋交付后,袁女士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开始对外出租。
然而收租两年多后,袁女士忽然接到保亭法院的通知,该房已经海南一中院判决归第三人郑某、麦某所有。经过仔细了解,袁女士这才得知,宋某在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该买卖房屋有遗产继承纠纷的情况。同时在法院审理宋某与郑某、麦某继承纠纷一案时,宋某也向法院a隐瞒了该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导致法院将该房屋判决归郑某和麦某所有。愤怒的袁女士于是起诉到保亭法院,请求判令宋某返还购房款96000元及支付利息6000元。
原来,郑某、麦某系宋某的丈夫郑某飞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孩子。1994年,郑某飞与宋某在保亭登记结婚,并购买了位于保亭县保城镇人民政府大门右侧的房产,该房以郑某飞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郑某飞因病去世,宋某将房产以96000元价格转让给袁某。袁某以每月1000元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至今。
尔后,郑某飞与前妻的两个女儿郑某、麦某因继承纠纷,将宋某诉至保亭法院。保亭法院于2011年底判决涉案房产归郑某、麦某所有。宋某不服,向海南一中院上诉。海南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期间,宋某一直隐瞒了房产的涉诉情况。
保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在郑某飞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袁女士与宋某在郑某、麦某未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郑某、麦某的利益,因此,应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已经判决该涉案房产为郑某、麦某所有,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袁女士要求宋某返还其购房款96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鉴于该涉案房屋已被袁女士对外出租多年并收取租金,其关于购房款利息6000元的请求,保亭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