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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执字71号
  发布时间:2011-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富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保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保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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