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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民执字71号
  发布时间:2011-08-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富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保执字第71号《执行通知书》,令你资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0)海南一重民三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支付欠款46663.01元、案件受理费577元、申请执行费599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保亭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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