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

海南万宁: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初显

<发布日期: 2016-09-02 > <来源:最高检擦网站 >


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于2015年1月被海南省检察院确定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2月6日批准该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该院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认真做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整合等改革。

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全体干警大会等不同层次的会议,认真学习中政委、最高检、省委政法委和省院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领会改革精神,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在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推动改革深入发展。2015年4月16日,共选出28名拟入员额检察官,2015年8月3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27名检察官进入员额,占全院干警比例33.3%。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自侦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办案模式基本建立。

在司改实践中,该院强调突出重点,牢牢把握检察权中司法属性强的业务部门,突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以侦监、公诉部门为突破口,优先抓好这两个部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这两个部门的改革试点带动全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反贪局设立了5个检察官办案组,在其他业务部门设立了21个独任检察官办案组。将院副检察长、具有法律职务的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编入既有的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不再单独设立办案组。目前,该院所有的办案活动均以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进行,侦监、公诉部门主要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模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以检察官办案组模式为主来办案。

科学划分办案权限,让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改变以往“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审批”的“三级审批制”的做法,将这部分案件的批捕、起诉决定权授予检察官,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权限范围内独自作出批捕、起诉决定。除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外,侦监、公诉部门其他决定权全部授权给检察官办理决定。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下放了部分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对立案、侦查终结及移送起诉决定权,仍保留给检察长或检委会。

在合理放权的同时,案管部门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1073份文书权限进行了梳理,将权限清单分部门给各位检察官,对185份文书权限进行了调整,真正把赋予检察官的各项权力落实到位。制定了《关于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的规定(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努力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截至目前,该院司法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形成了以独任检察官为常态、检察官办案组为辅助的新型办案模式。截至2016年5月25日,由承办检察官自行作出逮捕决定的509件,占已办结案件的81.1%,由承办检察官自行作出起诉决定的670件,占已办结案件的94.1%;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1件32人。内设机构设置更加精简科学,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检察官责任心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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