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9执95号 | 失信人 | 刘泽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4030244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被告刘泽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锦荣给付欠款88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19-08-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9民初6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