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23-08-18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证据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调取、收集证据。

    二、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立案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

    三、律师调查令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并由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

    四、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4.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5.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已提交前款第2、3、4项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

五、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申请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所在单位名称;

    3.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4.案号或收件编号;

    5.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目的及理由;

    6.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具体内容和范围;

    7.合法使用调查收集证据及保密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由申请律师签名,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六、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签发的,起诉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经合议庭评议或由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法官审核后由庭长签发;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经合议庭评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记录在案。

    七、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调查收集必要性的;

    3.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并不占有、保管或者实际控制相关证据的;

    4.申请调查的证据不明确、不具体的;

    5.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涉及上述第1项和第5项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确需调查取证的,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八、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号或收件编号;

    2.申请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3.代理律师以及前往调查取证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在单位名称;

    4.协助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5.需要调取的证据、财产线索以及提供证据、财产线索的相关要求;

    6.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7.律师调查令签发日期、院印;

    8.人民法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9.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

    九、律师调查令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及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入卷归档。

    十、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代理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之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

    十一、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向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含申请律师)进行,并主动出示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执业证书等证件并说明有关情况,由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核对。

    十二、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调取的证据可由代理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由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密封另行送至签发法院。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使用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十三、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无证据提供、因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拒绝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

    十四、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回执提交签发法院。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

    十五、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决定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并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

    2.伪造、变造、隐匿、毁损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

  3.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

    4.私自拆封协助调查单位或个人密封的证据;

    5.擅自复制、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

    6.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或者拒不提交调取的证据、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

    7.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

    8.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

    9.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十六、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十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相关文书样式

附件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docx

附件2.海南省×××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docx

附件3.海南省×××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回执).docx

附件4.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docx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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